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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區企業征信機構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2016-06-16 17:58來源:中國征信瀏覽數:2571 

北京地區企業征信機構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2016-06-14 袁新峰等

來源:《中國征信》2016年第6

作者:袁新峰,注冊會計師,碩士,現任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征信管理處處長;武逸,碩士,現供職于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征信管理處。

《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北京地區設立企業征信機構的數量居高不下,遠超預期。截至目前,北京地區有意向申請備案企業征信機構的有100余家,已完成備案的征信機構有40家,無論是已完成備案的企業征信機構數量,還是潛在的申請備案機構數量,均居全國首位。本文以北京地區企業征信機構為調查樣本,對其經營狀況進行分析,并結合在監管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對如何加強征信市場監管提出相關建議。

企業征信市場基本情況

截至2015年底,北京地區已有40家征信機構完成備案辦理。為進一步了解轄內企業征信機構的經營狀況,我們對已備案的40家企業征信機構2015年的經營狀況進行了統計分析,具體情況如下。

從資產規模來看,40家機構資產規模主要集中在1001萬元-5000萬元的區間,平均每家機構注冊資本為4144.99萬元,平均每家機構凈資產為3497.85萬元。從機構人員情況來看,40家機構員工總人數為2674人,其中專職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有1868人,學歷主要集中在本科。從收入情況來看,40家機構2015年當年營業收入共計為46104.3萬元,其中,企業征信業務收入為22246.9萬元,占總營業收入的46.14%。企業征信業務收入最高的機構為3497.85萬元。有20家機構的營業收入在1萬元-500萬元的區間,占總機構數量的一半。有7家機尚未實現業務收入。從利潤情況來看,40家機構凈利潤總共為-2558.17萬元,其中,企業征信業務凈利潤共計為-6570.25萬元,凈利潤最高的機構為1724萬元。

從業務開展情況來看,40家機構2015年共計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33.43萬筆,提供信用分查詢服務169萬次。從業務類型來看,各機構的業務類型主要包括:企業征信報告、企業信用評分/評級、企業信用信息認證、企業商賬追收及其他增值咨詢服務等。其中以企業征信報告及企業信用信息認證服務為主。從數據采集渠道來看,企業征信機構信息采集主要來源于公開渠道發布的信息、互聯網信息、行業協會、信息主體提供及自有數據。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北京地區征信市場初級階段特征比較明顯,市場總體規模較小,機構總體實力偏弱;市場集中度高,企業和個人對征信產品的需求還局限于較小的范圍,距離全社會的廣泛應用還有較大差距;征信產品較為單一,同質化嚴重;持續的盈利模式尚未形成,目前企業征信機構普遍很難實現盈利,利潤率低,前期投入較大,不容易賺錢。

企業征信監管面臨的問題

企業征信機構備案的法律效力偏低,給如何準確把握市場準入的標準帶來挑戰

目前,社會各界對成立征信機構的熱情很高,其中不乏很多非專業機構盲目跟風。擁有少量數據就想從事征信業務,對征信行業并不了解,也不具備從事征信業所需要的資金、技術和人才,以及反映信用信息的海量數據,只是為了申牌照,搶位置、進行資本運作或提升集團品牌價值,自身并不具備從事征信業務的能力和競爭力,難以可持續發展。如果讓這些非專業機構盲目進入市場,會影響和擾亂征信行業的健康發展。

目前,個別前期已備案征信機構的不規范經營風險開始逐步暴露,因此,對企業征信機構的進入環節應嚴格把關,切實履行審核責任。但企業征信機構備案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主要是對企業提交的相關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與行政許可的實質性審查有本質區別,在當前依法行政的政策環境下,如果把備案當作行政許可,人民銀行將面臨行政訴訟的風險。但如果不從嚴把關,就會導致不符合行業發展的企業進入市場,不僅會給監管部門自身帶來法律風險,還可能會給行業發展以及征信機構自身經營等帶來風險,導致行業初期的野蠻生長。

對企業征信機構監管和處罰的法律依據不足,缺乏強有力的監管手段

由于征信市場處于起步階段,機構良莠不齊,人員構成復雜、素質不一,部分企業征信機構的不規范經營行為性質嚴重,對人民銀行的監管和執法檢查不予配合,完全不同于人民銀行對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這將是人民銀行征信監管面臨的新課題。目前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征信機構監管指引》等規定,對企業征信機構的處罰手段主要為責令整改、罰款和注銷企業征信機構備案,處罰手段單一,處罰力度和影響力有限。對企業征信機構,特別是對重點監測機構的監管也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已不能滿足實際監管需要。

大數據征信的興起,對現有監管模式和思維帶來挑戰

隨著互聯網大數據在征信業內的應用,將在數據采集、使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對現有的征信模式、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帶來巨大壓力,尤其在個人隱私保護方面,情況已經比較嚴重。目前,不少大數據公司利用其在為電信運營商、網站等提供廣告營銷和數據分析等第三方服務過程中積累的用戶網絡行為數據,通過數據建模為用戶畫像、分析用戶屬性,對外提供個人征信產品和服務。網民在互聯網上留下的行為數據,在電信運營商、網站取得用戶授權后,由提供第三方服務的大數據公司對信息進行挖掘分析,為電信運營商、網站部署完整的廣告投放、數據分析,信息僅限于在內部閉環中使用,這是合法的。但如果這些從事第三方服務的大數據公司在信息主體不知情、沒有獲得個人信息主體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將這些信息用于個人征信業務,就嚴重侵害了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造成對個人信息的濫用。

企業征信機構代理業務存在風險,是嶄新的監管難題

目前,部分企業征信機構總部通過發展異地代理方的業務模式開展征信業務。代理方只是為其總部在當地采集信息和出售征信報告,對外提供的征信產品完全依托于總部的征信系統,不具備獨立開展征信業務并進行相關備案的法定條件,因此代理方不須在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備案。但是,代理方的業務合作行為是其總部征信活動的延伸和拓展,在目前征信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的情況下,代理方實現征信業務盈利并不容易,生存壓力較大,如果長期不能達到預期收益,代理費管理不當,代理方很有可能與總部發生沖突,引發風險。由于不辦理備案,代理方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目前缺乏有效依據將其列為監管對象,難以對其開展的征信業務活動進行有效監管。同時,我們在監管中發現,個別征信機構自身實力弱小,卻夸大宣傳,以代理方式或以授權中心、授權服務商、加盟商、工作站等各種名目,大量在異地發展代理業務,實質是為了收取代理費,不惜損害相關主體權益。對于此類總部加異地代理方的業務模式,如何形成全國一盤棋的統一協調監管模式,將是人民銀行在征信監管中面臨的又一新難題。

對征信機構存在的虛假宣傳行為缺乏聯合監管機制

目前,部分征信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存在故意混淆事實,開展虛假和夸大宣傳現象,屢次被投訴,在一定程度上誤導了消費者,涉嫌違背誠實守信的法律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了行業公信力。但是,虛假宣傳等行為屬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事項,目前由于法律法規并未針對虛假宣傳賦予征信監管部門行政執法的權力。因此,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和工商等多部門協同對征信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管和打擊的協同監管機制顯得尤為迫切。

相關建議

1.在市場進入方面提供細化的履職依據和參考標準。從整個征信市場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做到嚴格把關,將業務經營特色、持續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信息采集和使用、征信業務收費模式、宣傳口徑等作為征信機構市場進入的重要考量因素,制定完善的市場進入履職依據和參考標準,做到成熟一家,進入一家。在此過程中,加強宣傳、解釋和引導,扶優限劣,對不成熟的機構進行道義勸退,防止市場參與者的跟風進入,減少市場的盲目性,避免過度的耗費和損失,不斷優化進入機構的質量,確保行業初期的有序發展而非野蠻生長。

2.增加對企業征信機構的監管及處罰手段,重點加強對征信機構違規行為的監管。從征信業務的概念、信用信息劃分、主營征信業務的識別標準以及征信作業流程、業務合作模式、收費模式等方面進行細化規定。增加對企業征信機構的監管及處罰手段,建立企業征信機構備案定期更新制度,增加備案證的有效期。將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等作為監管的重要手段,通過建立信息公示平臺對征信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公示。加強對征信機構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完善征信機構業務報備制度和統計制度,研究制定分級分類監管標準和措施,對征信機構實行量化考核。加強對重點監管征信機構的監管,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收費、虛假宣傳等各類征信違規行為,適時開展征信機構專項檢查。

3.高度關注互聯網征信新型業態的發展,及時出臺符合互聯網征信的業務標準和監管措施。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規,加強對互聯網征信業務發展的政策指導,審慎引導具有核心技術、運作規范的大數據公司參與征信市場,促進大數據技術和征信行業的有機融合。同時,規范互聯網征信數據采集和授權規則;規范與電信運營商、網站等合作的第三方服務商的征信行為;對于沒有獲得授權的互聯網個人隱私信息,應參照歐洲立法中被遺忘權,進行數據刪除處理,防范個人信息被濫用。

4.建議統籌建立征信代理業務模式的專項監管機制。目前,異地代理業務模式有愈演愈烈之勢,必須引起人民銀行的高度重視。應統籌考慮,建立對此類機構的專項監管機制,對不能形成實質性盈利模式的代理行為進行風險提示。

5.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工商、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合工作機制,多部門協同對征信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管和打擊。

6.依靠市場自身力量,推動行業自律,大力推動本地區的征信機構成立總經理聯席會議,通過在市場進入環節參考自律組織意見、設定加入和退出自律組織條件等方式,推動自律組織在征信監管制度框架內,充分發揮好自律監管職能,維護行業間的公平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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